可见喝水也不能乱喝
否则还未转阴先中毒
对身体造成更大伤害
那么,什么是“水中毒”?
如何科学喝水?
喝水也能中毒?
“水中毒”又称稀释性低钠血症。正常情况下,身体中细胞内外的钠离子浓度处于平衡状态。当水的摄入量远远超过排出量时,过多的水分就会滞留在身体中,导致血浆被稀释,从而使血浆中的钠离子浓度降低,这种现象就是“水中毒”。
图源:中国家庭报
当水中毒时,细胞外的钠离子浓度比细胞内的更低,为了维持细胞内外的浓度平衡,细胞外的水分会流向细胞内,导致细胞膨胀。
如果脑部细胞发生膨胀,大脑是由坚硬的脑骨固定和包裹的,脑组织就会受到挤压。因此,轻者会出现虚弱、头晕、腹胀、头痛、恶心、呕吐等症状,严重者可出现脑水肿、癫痫发作、意识模糊、昏迷和死亡等情况。
怎么正确喝水?
对于健康人群来说,24小时内喝水量达到3-4升以上,就可能造成水中毒。喝水讲究适可而止,而不是无限制地饮水。而对于慢性肾脏患者、心血管疾病患者,更需要合理控制饮水量。
《中国居民膳食指南(2022)》建议,日常要做到足量饮水,少量多次。人每天都需要摄入一定量的水以维持身体机能。在温和气候条件下,低身体活动水平成年男性每天需喝水1700毫升,成年女性每天喝水1500毫升。
图源:摄图网
夏天或大量出汗时,补水要遵循先快后慢、分次补充、量出为入三个原则。专家介绍,可根据气温高低,每天喝1.5升—2升水,出汗较多时可适当补充一些盐水。
如果仅出现“水中毒”轻症症状,可以喝少量淡盐水,一般控制在200毫升,并尽快排尿,直到症状消失。如果出现神志不清,应立刻就医处理。需要注意的是,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并不能防止低钠血症的发生,因为这些饮料中的大多数电解质渗透压都比血液中的渗透压更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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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吃这些药,别着急喝水!
生病时喝水还需要注意服用的药物
很多人认为服药就应该多喝水
来减轻肾脏负担
有助排泄毒物
但偏偏有些药服用后却要少喝水
甚至不喝水
比如以下这几类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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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止咳药
止咳糖浆、甘草合剂等药物需黏附在发炎的咽喉部而发挥作用,喝水过多会将药物冲掉,降低药效。一般建议服用此类药物后10分钟内不要饮水。
2、需要含服的药物
比如硝酸甘油、麝香保心丸等,不可直接用水吞咽,而是要通过舌下含服,让毛细血管吸收。服用后30分钟内也不宜喝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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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口含片
如西地碘含片、复方草珊瑚含片、银黄含片等,含服时要把药片置于舌根部,并尽量贴近咽喉处,使药物保持较高的局部浓度。建议含服后30分钟内尽量不要喝水。
4、治疗胃病的一些药物
比如胃黏膜保护剂(硫糖铝、果胶铋等),服用后在胃中会形成保护膜,因此服药1小时内尽量不要喝水,以免保护膜被水稀释。需要直接嚼碎吞服的胃药,也不要多喝水,以防止破坏形成的保护膜。
一些苦味健胃药,如复方龙胆酊等,是通过苦味刺激舌部味觉感受器及末梢神经,促进唾液和胃液分泌,起到增加食欲的作用。因此服用时不光要少喝水,服后也不要漱口。
图源:摄图网
5、抗利尿药
该类药物(加压素、去氨加压素)服药期间应限制饮水,否则可能会引起水潴留或低钠血症等。
6、缓解腹泻的药物
比如蒙脱石散,服用后如果喝过多的水,会影响药物对消化道内病毒病菌的固定和抑制。一般该类药物说明书会明确标明药物与水的服用比例。建议将药物倒入半杯温开水(约50毫升)中混匀快速服完即可。
除了生病,平常也要注意在适当的时候适度饮水!要养成主动饮水的习惯,不要等到口渴时才喝水。喝水有四个最佳时间:每天清晨起床后、上午10时左右、下午3~4时和晚上就寝前。
最后提醒
喝水的最佳方式是少量多次
小口慢饮
每次200毫升左右
不建议一次喝500毫升以上
资料来源:央视新闻、中国家庭报、极目新闻
整理:董小娴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阅读提示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